《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1-01來源😐:就業天地訪問次數🧑🏿‍🍼:150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可以申請積分🤸🏽‍♀️。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註冊或登記地區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歷、網絡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申請積分的👩🏻‍🍳,需提供畢業生登記表👨🏿‍🦱、成績單等學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證明其教育經歷的相關材料🤞。

  2.持證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註冊類的須在註冊有效期內);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經評審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簡稱“技能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三級及以上技能等級證書,須通過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或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核驗。

  3.持證人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證明(繳費基數和年限由社保系統提供,個人免於提供)以及最近6個月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製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對於能夠通過調用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核驗相關申辦材料信息的,可免於提交紙質申辦材料🛜。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1.審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等級證書(通過技能人才評價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或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表彰獎勵證書。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註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托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註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並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範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新片區🎞、“五個新城”㊙️🧢、南北地區重點轉型區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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